高校腐败案增多,基建、招生等领域成重灾区。李宏宇绘
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1.不准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2.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聘用)中拉选票、打招呼,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经营管理活动。
4.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生、录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
5.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不准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7.不准收受学校所属单位及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8.不准违反规定在学校所属单位领取津贴、补贴、奖金,或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9.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或者从事有悖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的活动。
10.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在考试、入学、就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以及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动力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庄德水
近日,教育部党组印发了《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的通知,这“十不准”是当前推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具体措施。早在2004年,教育部党组曾印发《关于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六不准”规定》,对加强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解决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十不准”可以说是对“六不准”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与“六不准”相比,“十不准”的内容更加具体、指向更加明确,更具实践性,突出表现在:一是着眼于决策权力的监督,强调高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要求,明确高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规则,努力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这是“十不准”新增加的一条内容;二是着眼于人事权力的监督,强调公开透明的干部任用程序;三是着眼于行政权力的监督,要求高校领导干部不得利用权力谋取学术资源和非法经济利益;四是着眼于防止利益冲突,要求高校领导干部增强公共责任和公共利益意识,不得利用权力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发生可能与公职责任相冲突的利益行为,这是“十不准”较之于 “六不准”最与时俱进的地方。这些内容特点说明,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当前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已明确新的工作思路,即:重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努力建构具有高校特点的预防腐败工作体系。
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表明,高校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如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坚决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决不让腐败玷污教育这一方净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高校腐败集中发生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生培训、财务管理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重视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教育,明确廉洁自律要求,无疑抓住了当前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重点,有利于提高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针对性。
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对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有重要的模范作用。近年来,高校重视开展廉洁校园文化建设,制定了各种廉洁教育规定,开展针对不同对象的廉洁教育活动。但在开展活动过程中,高校明显感觉到先前的一些规定难以适用,或不够全面,而国家层面的廉政规定又显得过于宏观,与教育工作的实际需求存在一定差距,以至于有时无法找到工作依据。而“十不准”把近年来教育部廉政实践成果融入了规定内容之中,特别是把贯彻执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实践成果加以运用,不仅增强了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的有效性,而且增强了高校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和惩处力度,因为一些原本模糊不清的规定、提法、标准变得统一了,也愈加清晰了。可以说,“十不准”的实践意义就在于明确了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工作要求,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工作规范。
当前,要充分发挥“十不准”的廉政作用,结合高校工作实际,实现三个方面的结合:一要将贯彻执行“十不准”与高校科学管理相结合,要把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要求纳入学校的发展规划之中,在学校发展中实现反腐倡廉建设,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推动学校发展;二要将贯彻执行“十不准”与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相结合。各高校应结合本校实际,把“十不准”规定具体化为实体制度和工作程序,进一步探索建立防止高校领导干部谋取私利的预防制度、监督制度和惩处制度,规范基本的办事流程和审批程序。三要将贯彻执行“十不准”与高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相结合。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是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有益尝试,各高校要把“十不准”纳入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前期预防措施、中期监督管理和后期风险处理工作,尽量运用科学方法把“十不准”加以量化,使其成为廉政风险管理的一部分。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兼职的意义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助理 田湘波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即禁止经商和兼职取酬活动。为了贯彻和落实上位规范的精神,教育部制定了《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十不准”中有两条与禁止经商和兼职有关,即第五条“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和第六条“不准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能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这是其不能以任何理由违反的规定。制定禁止经商和兼职行为规范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防止与民争利及公私利益相冲突。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必然导致与民争利。经商、办企业,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而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手中有一般公民不可能具备的特殊条件。这些特殊条件,就是他们所掌握的那部分权力,占有的最新的重要信息和情报,以及广泛的社会联系等。如果允许他们经商、办企业,这些特殊条件可以为他们牟取暴利提供特殊方便的条件,这必然导致不平等竞争。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还会导致公私利益冲突。如果允许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就是允许他们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攫取财富。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即使是辞职经商也要有时间限制,因为辞职后,他们虽然失去了身份和权力,但其所掌握的公共资源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发挥作用。
二是有利于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安心公职。安心公职是对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基本要求,是考核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标准。安心公职直接决定着高校工作的整体效率。高校管理工作客观上要求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一人一职,否则就很难保证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能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本职工作。如果鼓励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和兼职,其对公职的忠诚程度被削减将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允许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从事经商和兼职活动,必然会干扰高校的正常管理,必然会妨碍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全身心地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三是有利于与国际接轨。西方国家为了保证高校教育质量,一般都禁止高校教师经商,原则上禁止兼任有报酬的其他公职。为了保障教师地位,在法国、日本和德国,国立学校教师是公务员,所以他们都必须遵守公务员法。法国《公务员总章程》规定:禁止任何公务员以职业身份从事任何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禁止任何公务员亲自或通过中间人,以某种名义在其行政部门或公共事业部门所管辖的或与之有关的企业中,谋求会损害其本身职务独立性的利益。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职员不得兼任商业、工业、金融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公司和其他团体的负责人、顾问或评议员,也不得自办营利企业。虽然中国的教师不是公务员,但我们还是应该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不仅要坚决禁止学校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兼职,而且也要禁止普通教师经商兼职,即使允许在非经济实体兼职也不能兼薪。现在一些名校长、名教授在许多学校兼职,这是不应该的。因为他们为其他学校花了时间和精力,而工作的时间总数并不会增加,用在自己本校的时间自然就会减少。所以,我们呼吁,即使允许在其他学校兼职但也不可兼薪。
四是有利于贯彻公正和平等原则。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违背了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分工明确,商人和高校党员干部有着各自的边界和游戏规则,不能互相侵入到对方领域。发展市场经济最需要的是公正,也就是保障每个投资者在市场中享有平等的竞争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允许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会导致其运用自己的身份与权力,在市场经济中制造人为的竞争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以权谋利。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也破坏了市场配置原则。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能通过各种权力牵动诸多资源的流动,一些稀缺资源往往被他们据为己有。他们凭借公共权力获得项目、资金和资源,使其经营的公司或企业逐步占领市场,并在一定范围内形成垄断,使其他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影响了其他企业的发展。
五是有利于维护高校的威信。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如果允许他们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就会影响他们秉公办事而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造成社会分配不公,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从而使高校的威信受到影响。如果政府容许高校党员干部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来为自己赚取额外收益,那么政府和高校的合法性就会遭到破坏。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和办企业,严重影响了执政党和高校的形象。
如何不折不扣执行“十不准”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任建明
教育部党组日前印发的《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是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促进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以及提升高校廉政水平的重要举措。与2004年出台的“六不准”相比,本次颁发的“十不准”在内容体系方面有了重要的拓展。这些发展既反映了《廉政准则》的新要求,也反映了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于促进和提升高校廉政建设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十不准”的内核,即十个方面的廉洁行为要求,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接下来的一个重要或关键环节就是要看“十不准”能否在教育部各直属高校中真正得到执行。因为只有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才能真正产生廉政效果,否则,“十不准”规定得再好,最终也难免会画地作饼。如何才能使“十不准”真正得到执行呢?笔者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明确申报责任,建立申报制度。从制度的基本特征来看,“十不准”属于现今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或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这类制度要产生效果,第一个环节就是要明确当事人本人的申报责任,建立相应的申报制度。“十不准”制度的管理对象是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因此,申报责任主体就是被管理的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自己。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定期、不定期地就“十不准”所涵盖的利益冲突事项向执行机构及时申报并接受审查和监督。由于利益冲突行为发生的经常性和不可预见性,理想的申报安排是要求当事人在事前或事中进行申报,个别情况下事后补报也是可以接受的。这样的申报安排或要求意味着,当事人不申报,就是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当事人一旦就利益冲突行为隐瞒不报,通常是很难发现的,因此,各国在实施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时,大多实施财产申报制度,通过这样的特别申报制度来及时识别隐蔽性比较强的利益冲突行为。因此,在条件适合的时候,除了要求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就“十不准”相关行为进行申报外,还应该推行财产申报制度。
第二,明确和落实有责有权的监督执行机构。由于高校内设监督机构体制上的问题,使其很难成为执行“十不准”的理想机构。鉴于此,有两个办法可以解决:一是由教育部纪检组直接作为“十不准”的执行机构,受理、审查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的申报,接受高校教职员工相应的信访举报,做好监督工作。二是进一步深化高校巡视制度改革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如果巡视制度能够有效建立起来,就可以将执行“十不准”的责任部署给高校巡视组。如果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体制能够推广到各直属高校,那么就可以以教育部统一管理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来替代高校内设的纪检监察等监督机构,这样的派驻机构也能够较好地承担其执行“十不准”的重任。
第三,明确和加大对于违反“十不准”行为的问责和惩戒。“十不准”的具体规定很重要,因为一旦发生违反“十不准”的行为,不仅会损害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形象,对高校教育和研究工作,特别是培养人的工作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会酿成严重的腐败犯罪。因此,只要是违反“十不准”,就要问责,要施以惩戒。只有这样,“十不准”才能变成活的,才能发挥出预防腐败和促进高校廉政的作用。反之,倘若违反“十不准”的行为大行其道而得不到问责或惩戒, “十不准”就会变成吓唬麻雀的稻草人,对高智商的人起不到任何作用。因此,建议教育部党组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落实“十不准”的补充规定,就“十不准”的执行机构、执行责任,特别是违反“十不准”的问责或惩戒作出规定。
加强执行力让廉政制度运转起来
中山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教授 倪星
腐败被称为“政治之癌”,是人类社会健康肌体上的毒瘤。在任何社会中,如何有效地遏制腐败都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课题。从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到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忠告“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再到邓小平同志语重心长的告诫“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应该说,历代思想家对于人性的弱点、权力的双重性、防治腐败都有过非常深刻的思考。在实践层面,执政党对于腐败的危害一直保持着清醒的头脑,不断摸索和完善各种反腐败方略。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十六大报告强调,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进而明确了新时期反腐败的新方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但毋庸讳言,现实中的腐败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腐败案件数量、涉案金额和涉案人数逐年上升,而对于一些重大的廉政措施,如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等,社会各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正如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所言,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具体到廉政建设领域,这也是一个当代中国共产党人亟待回答的重大问题。今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8个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廉政准则》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的,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成效取信于民。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污染了水源。”高等学校作为探求新知、培育英才、守护人类精神家园的神圣殿堂,其中所发生的腐败更令人发指,因为它们直接危及人类良知与希望的底线。针对高校的腐败现象,近日教育部党组印发了《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这是教育系统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举措。“十不准”中对招生、职务评聘、项目评审、学术不端等行为的规定,直指现实中高校腐败的重灾区,具有极强的针对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个好的制度必须得到贯彻落实,提高执行力,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钱穆先生在研究中国政治史时发现了著名的“制度陷阱”现象,他指出,中国政治制度演绎的传统是,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再定一个制度来防止它。相沿日久,一天天地繁密化,于是越来越繁密的制度积累,往往会造成前后矛盾,一些固有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这样,制度越繁密越容易产生歧义,越容易出现漏洞,越容易失去效率。在贯彻《廉政准则》和“十不准”时,必须跳出 “制度陷阱”,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宣传教育,并完善配套制度,发挥表率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如果不坚决同腐败开战,它将永远成为高悬于我们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有断送改革前程乃至颠覆国家政权的危险。而如果我们能够通过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不断改革,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遏制住腐败现象,那将又是一项彪炳千秋的伟业。
科学管用的制度创新
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 彭国亮
为扎实推进高校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化、法制化水平,教育部党组按照胡锦涛同志强调的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的要求,紧紧围绕制度建设这个核心,在构建具有高校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上狠下功夫。近日,教育部党组在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实践进程中,紧密结合高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印发了《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十不准”抓住了当前高校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关键性问题,非常切合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客观实际,能有效指导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实践发展。它的制定实施是教育部党组在全面分析高校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高校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体系的重要步骤,是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纪委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落实《廉政准则》所形成的创新成果,对于加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十不准”虽然篇幅不长,但内涵丰富,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必将对高校反腐倡廉工作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一,“十不准”是《廉政准则》在高等教育系统的具体化,具有强烈的针对性。《廉政准则》作为一项党内法规,是对全体党员干部普遍适用的要求。但要把这种普遍适用的要求落实到特定主体的行动上,还需要根据特定主体的实际情况作进一步细化。“十不准”在全面准确理解《廉政准则》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就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和践行《廉政准则》作出明确规范要求,有利于《廉政准则》在高校落到实处、产生实效。
第二,“十不准”涵盖面广,具有全面性和系统性。“十不准”作出的禁止性规定涉及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个方面,涵盖党员领导干部开展工作的每一个领域,体现了干部权力行使到哪里,权力制约就延伸到哪里的制度建设要求,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权力使用安全和领导干部成长安全。
第三,“十不准”规定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十不准”分别就高等学校开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干部选拔任用、招生录取、学术道德等方面作出非常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划定了不能触碰的红线,使他们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有了正确的价值判断和路径选择。
第四,“十不准”把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体现出鲜明的时代性。2004年教育部党组曾专门下文对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了“六不准”的规定。这次制定的“十不准”既有对2004年所规定的“六不准”的合理继承,又有根据时代发展和《廉政准则》等党内法规新要求所作的丰富和创新,是对新形势下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呈现的新特点新问题的科学诊断和有效应对。同时,“十不准”的规定与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三部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管理和监督的角度,对高校反腐倡廉应该做的工作作了详细部署,“十不准”则从禁止性规定的角度对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做的事情作了明确界定,二者在高校的贯彻实施,把高校反腐倡廉制度的导向性和约束性有机地统一了起来,有利于发挥高校反腐倡廉制度的整体效能。
第五,“十不准”简洁明了,方便记忆。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执行制度,必须学习和记牢制度。“十不准”很容易被党员领导干部记住,这为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十不准”的规定打下了很好的基础。同时,这种简洁明朗、一目了然的制度规定也方便广大教职工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进行监督,从而达到制度既精又管用的效果。